强化数字营商环境法治保障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      更新时间:2026/8/24      浏览:

近年来,伴随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我国持续加大数字营商环境领域制度供给,为数字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与此同时,数字领域法治建设与现实需求仍有一定差距,相关制度建构仍有提升空间。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持续完善相关规则,规范平台行为,健全数据要素流通制度,推动政务服务的数字化与规范化,优化数字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

在市场竞争、平台监管、数据流通、政务服务等领域,现行制度供给与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发展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德雷等人指出,一是公平竞争规则与数字市场竞争特点不够协调。尽管我国已结合数字经济发展特征对反垄断法作出修订,但相关规则体系尚不健全,规制覆盖范围有限,缺乏针对平台竞争、数据垄断等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的具体规范。在此背景下,部分企业借助数字化转型与技术创新快速积累市场力量,中小企业则在数据资源、规则话语权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经营主体间难以实现平等竞争与对话。

二是平台责任的不明确影响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我国平台相关规定零散于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当发生平台纠纷时,如何界定平台法律性质、厘清平台责任是现实难题。同时,平台治理机制体制尚不健全,尚未实现平台的分级分类治理。考虑到平台在经济活动中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机,在制定平台规则时往往会优先考虑自身利益,损害商家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数字营商环境的制度根基构成挑战。

三是数据要素流通领域的法治保障有待加强。目前,我国虽已形成以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体的数据治理法律框架,但相关制度供给仍与数字营商环境建设的实际需求存在差距。数据安全法中有关企业经营数据、市场交易数据的流通规则相对有限,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的类型化管理仍需完善。同时,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规则尚未成型,数据交易定价、交易流程、权责划分等市场化机制尚不完善。

四是政务服务的数字化与规范化有待协调推进。其一,政务数据共享的法治保障有待进一步夯实。部门间数据资源相互割裂、标准不统一,导致经营主体在跨部门审批、跨区域经营、资质互认等环节仍需重复提交材料、多头办理业务,一体化政务服务效能难以充分释放。其二,算法行政规制相对滞后。算法决策、自动化行政相关程序规制、透明度规则与责任机制尚不健全,引发权力运行不规范,损害营商环境的公平性与可预期性。其三,政策供给与经营主体需求之间的匹配度有待提高。传统自上而下、政府供给导向型治理模式,与数字经济时代以企业为创新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存在不相适应之处。

从完善相关规则、规范平台行为等入手,强化数字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王敬波、彭德雷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烨等人建议,一是增强反垄断规则与数字市场运行规律的适应性。其一,优化相关市场界定规则。平台经济下的市场界定应将数据要素、流量生态、算法技术、应用场景等数字营商环境核心要素纳入界定体系,构建覆盖现实市场、潜在市场、未来市场的全周期判断框架,更加准确反映平台在数字经济生态中的市场影响力。其二,细化垄断行为认定标准。紧扣数字营商环境中数据垄断、算法合谋、大数据杀熟、强制二选一等破坏公平营商秩序的典型问题,结合网络流量、用户规模、对数据的掌握和处理能力以及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用户的转换成本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其三,健全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构建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导,网信、工信、金融监管等部门联动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明确各部门在数字营商环境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和协作。

二是建立对平台规则制定权的有效约束机制。首先,明确平台在数字营商环境中的行为规范。重点围绕数字平台制定的市场准入、交易规则、纠纷处理等直接影响营商便利度与公平性的关键环节,要求平台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公开性与非歧视性原则。其次,完善平台规则制定与执行的程序性要求。针对平台利用规则制定权与交易环节控制权损害商家权益的现实问题,应强化平台行为的程序性规范。最后,构建与平台市场力量相匹配的差异化法治约束标准。针对不同平台在数字营商环境中的实际影响力差异,应当建立与平台规模、市场地位、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的分层法治约束体系。同时,在规制数字平台权力时需把握好法治约束的限度。

三是健全数据要素流通的基础性法律规则。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是实现数据安全和有序流通的制度安排。围绕企业经营、市场交易的实际需求,完善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法律规则,弥补数据安全法对经营主体数据规制不足的问题。此外,围绕数字营商环境便利化、规范化要求,加快出台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法律规则,明确数据交易定价、交易流程、权责划分与纠纷解决机制,破除区域规则不一、流通机制不畅导致的交易壁垒。

四是持续推进政务服务的数字化与规范化。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政务数据依法共享机制,推动审批材料、经营资质、信用信息等核心政务数据互通互认,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精准适配与供给质量的提升,从制度层面解决经营主体重复提交材料、多头办理业务的问题。针对自动化决策中程序规则不足、权力运行不够规范的问题,应进一步规范数字时代的公权力运行。针对政府政策、服务供给同企业需求之间匹配度不高的问题,应在坚持必要监管目标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听取和吸收经营主体的合理诉求。(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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