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违法”,法治政府建设如何推进?
——山西一地方政府与法院“斗法”思考之二
至简
山西朔州市政府与异地法院之间的“斗法”,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摆上桌面:当政府自身行为被司法裁定存在不作为甚至“违法”时,法治政府建设该如何推进?这起案例几乎成为观察政府法治意识、权力边界和责任担当的负面典型。
本案中,朔州市政府的“违法性”体现在多个层面:一是契约精神缺失,主动协商换地后长期不兑现承诺;二是程序违法,未按法定程序收回企业土地即行占用;三是对抗司法,对法院生效判决置若罔闻,甚至以“国有资产流失”这一似是而非的理由对抗执行,质疑法院执行裁定的合法性。其行为逻辑,本质上是将行政权力置于法律和司法判决之上。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首先必须破除“权力傲慢”,树立牢固的法治信仰。法治政府的核心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于法有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法院明确判令履行的义务,政府没有任何借口可以拖延或抗拒。以“国有资产流失”为幌子拒绝执行生效判决,是对国有资产保护概念的滥用,更是对法律权威的践踏。真正的国有资产保护,必须在依法合规的框架下进行,而非成为行政恣意的挡箭牌。
其次,必须强化对政府决策和履约的全程监督与问责。从土地置换方案的提出、承诺、反复更改,到诉讼期间擅自售卖承诺置换的土地,朔州市政府的一系列行为暴露出内部决策随意、监督缺位、责任不明的严重问题。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并建立与司法判决无缝对接的执行责任体系。对于明知故犯、恶意阻挠执行的行为,必须依规依法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
再者,亟需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本案中,政府官员面对媒体称“需要见领导打开心结”,甚至以领导培训为由拖延处理,反映的是浓厚的“人治”思维而非“法治”思维。法治政府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依法行政作为履职的基本方式。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和复杂纠纷,必须依靠法律程序和证据事实,而非依赖个人权威或政治博弈来寻求“解决方案”。
最后,要健全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明确权力边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行使审判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政府应当尊重并执行司法裁判。本案中政府指责法院“越权”作出实质性处理决定,恰恰是其试图以行政权干预司法权、逃避法定义务的体现。应在法律框架内厘清府院在行政纠纷处理中的角色分工,强化司法建议的刚性和落实效果,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全面、及时地履行判决。
朔州“斗法”案警示我们,法治政府建设任重道远。唯有让政府真正成为守法护法的表率,让“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成为不可撼动的铁律,法治政府的宏伟蓝图才能最终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