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准 “过” 与 “罚”

来源:营商中国      更新时间:2026/11/2      浏览:

近日,多部门聚焦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培育优质中小企业、优化跨境投融资等领域谋划务实举措。10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持续破除市场准入障碍,清理民间投资隐性壁垒;同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有关情况,持续推动解决“过罚不当”问题;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不良中介机构影响优质中小企业培育认定的通知;26日,商务部就《保护中国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8日,人民银行发布数据,截至三季度末,获得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0.73万家,获贷率为51.1%,比上年末提高0.9个百分点。

其中,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一起“小过重罚”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引发舆论关注。王某用自驾车招揽乘客1人并收取车费7元,被交通运管部门开出4万元罚单,当地法院确认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但未予撤销,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所受处罚已超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受处罚的限度,属于“小过重罚”,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该案例一经发布迅速引发各方热议,“私家车揽客收7元车费被罚4万”等话题登上百度、快手等平台热搜榜,央视新闻、澎湃新闻、第一财经、《新华日报》等媒体跟进报道或发表评论文章。

所谓“小过重罚”,顾名思义,就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很小,处罚却明显超出合理限度。近年来,类似“小过重罚”案例多次进入公众视野。无论是此前采耳店被认定无证诊疗、收入2000元被罚22万元,还是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且首次违法被罚4万元,一桩桩处罚畸重的案件不断冲击公众朴素的公平认知。这类案件的涉事主体多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较少获利与高额罚款形成强烈反差,与大众普遍的价值认知形成冲突。这也是部分处罚虽于法有据,却在舆论层面持续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正如《新华日报》评论指出,畸重处罚频频出现,不仅让小微经营者不堪重负,更不断侵蚀群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澎湃新闻认为,对经营主体来说,机械处罚、顶格处罚、类案不同罚、以罚代管,会消解市场规则的确定性,挫伤经营信心,这与建设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方向背道而驰。

为何“小过重罚”问题屡有发生?综合媒体报道和专家观点:一方面,一些行政法律法规的处罚裁量标准、程序等条款尚不够细化清晰,给一线执法带来难题。如何界定“小过”、如何拿捏“过”与“罚”的分寸,考验每位执法者的能力水平。在缺少明确指引的情况下,部分执法人员容易走向机械执法误区,沦为简单照搬条文的法条“搬运工”;另一方面,部分执法者仍存在“以罚代管”的思维惯性,治理方式简单粗放,习惯于直接套用法条顶格处罚,忽视行政处罚教育纠偏的功能。部分地方还滋生重罚没、轻整改的倾向,把罚款当成治理手段,这类执法偏差极易导致畸重处罚,损害小微经营者权益。法律界专家指出,裁量边界不清、执法尺度不一,违背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凸显统一裁量基准、守住比例原则的现实紧迫性。

针对“小过重罚”等“过罚不当”问题,在法律层面是有明确约束的。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把尺子其实一直摆在那儿,问题就是到了基层执法的手里怎么量怎么定了。近年来相关制度措施也在不断加码。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2025年3月,为期一年的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靶向纠治趋利性执法、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等突出问题;同年12月出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与此同时,各相关部门同步推进配套治理,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最高检针对“小过重罚”“重过小罚”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察监督,推动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完善执法机制、统一执法尺度。行政规范与司法监督同向发力,推动涉企执法更加公平适度、审慎包容,持续筑牢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根基。

执法需要有牙齿,也需要有温情,要让惩戒与情理相契合。纠治“小过重罚”,既要靠制度划清权力边界,也要靠司法监督守住公平底线,让执法者始终牢记:处罚的目的是规范秩序,而非收割罚款。必须认识到,检察抗诉作为法治兜底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应成为化解“小过重罚”问题的常态路径。综合媒体与专家观点,纠治“小过重罚”还需要从源头预防: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执法机制、统一执法尺度,明确过罚相当的适用情形,结合行业实际细化裁量标准,全面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压缩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一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对明显失衡的处罚及时叫停修正,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处罚落地之前。当然,包容审慎不等于放任不管,柔性执法不等于弱化监管,校准“过”与“罚”、统一裁量标准,不是放松监管,而是把执法拉回比例原则的轨道。

一纸罚单,连着万千经营主体的生计与希望,丈量着法律的公道与温度。法治的生命力,正在于刚柔相济、宽严有度。面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坚持从严查处、守住监管刚性;对偶然发生、情节轻微、无实质危害的无心之失,处罚应当克制有度。此次案例通报释放出清晰的信号:公正执法这把尺子终于被拿出来重新校准了,而校准这件事本身,要比退回多少罚单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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