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取水许可“放管服”改革 优化水资源营商环境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水利厅网站      更新时间:2023/8/9      浏览: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关于深化取水许可“放管服”改革

优化水资源营商环境的通知

冀水资〔2023〕3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取用水管理和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取水许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性

  水资源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资源要素,取水许可是优化水资源配置、规范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深化取水许可“放管服”改革对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区域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在取水许可“网上办”、“就近办”、“自助办”、“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和全面推行电子证照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还需进一步做好取水许可“放管服”改革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深化取水许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服务意识,依法依规监管,切实解决各类市场主体在取用水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营造利企便民的政务服务环境,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优化取水许可审查审批流程

  (一)在特定区域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精神,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完成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满足区域准入条件的新(扩)建项目,取水单位或个人不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只需填报《取水许可申请告知承诺书》(附件1)并承担相应责任,取水审批机关审核后即可做出取水许可审批决定。

  (二)取消水资源论证表技术审查。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不足5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量不足20万立方米的,工业、生活、建筑业、服务业等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不足1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办理取水许可时,按照《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冀水资〔2021〕113号)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附件2),不再组织现场查勘和专家审查,取水审批机关审核后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三)简化取水许可延续评估程序。取水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取水许可延续时,项目性质、规模、取用水条件等未发生变化的项目,填报《延续取水申请书》(附件3),取水审批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即可做出取水许可延续审批决定,不再组织现场核查和延续评估;项目性质、规模、取用水条件

  等发生变化的项目,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取水审批机关,并组织取水单位或个人按照《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不再提交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三、强化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监管。省水利厅每年对市县取水审批机关取水许可审批和技术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违规审批,审批程序是否合法、要件是否齐备、时限是否合规,审查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检查结果以“一市一单”的形式印发各市。市级取水审批机关要加强对县级取水审批机关取水许可审批和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强化告知承诺制项目监管。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取水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检查登记表,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推送至取水审批机关。对现场核查发现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停止取水行为,并将有关情况移交当地执法机关,同时报送取水审批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分级分类监管依据。

  (三)规范取用水户取用水行为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资管〔2019〕402号)和水资源管理年度工作方案的要求,依法依规对取用水户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无计量取水和不按规定报送取水量等问题,并将有关情况移交当地执法机关,同时组织做好问题整改及验收销号工作。各市县要将日常监督检查与告知承诺制现场核查结合起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核查、过度执法,切实减轻用水户负担。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要建立台账,及时报送省水利厅,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参考。

  四、提升取水许可服务效能

  (一)提供积极主动服务。各级取水审批机关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了解用水户的困难和需求,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对涉及民生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提前介入指导编制申报材料,随时提供咨询服务,积极跟踪办理,统筹解决审批难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快速完成审批。取水许可管理系统开设延续取水短信提醒服务,对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足60日的,向取水单位或个人发送延续申请提醒短信,避免取水许可证超期失效。

  (二)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全面推广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在已经实现水资源税申报、执法检查等应用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应用范围及场景,充分发挥电子证照的无成本、便利化、安全性优势。做好取水许可审批信息公布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要求,及时在相关网站公布取水许可审批、注销等信息,做到审批信息公开、透明。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级取水审批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查审批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限,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完成报告书技术审查,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不包括依法举行听证所需时间)。对纳入省和地方的重点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特事特办,以最快速度全程指导,对非主要要件实行容缺受理,在做出准予取水许可决定前补齐补正,为企业群众提供有速度、有温度的政务服务。

  (四)保障重大项目和民生用水。一是县域上年度地下水实际开采量或现状地下水许可量已达控制指标90%,但剩余水量指标大于100万立方米的,可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不超地下水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批复取水许可。二是为保证城乡居民供水安全,公共供水企业可利用地下水水源地作为应急备用水源,用于维护取水工程和管网正常运行的热备水量一般不超过水厂设计供水规模的4-5%。

  本《通知》自公开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取水许可申请告知承诺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3.延续取水申请书

  4.取水许可申请书

  5.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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