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江西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和新修订的《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于9月23日经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分别于11月1日、12月1日起施行。两部地方性法规聚焦市场公平竞争、企业权益保护和规范行政执法等重点领域,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江西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共8章61条,围绕公平竞争、投融资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着力将成熟有效的政策举措上升为法规制度,以法治的稳定性增强发展的确定性。 针对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并对公平竞争审查、生产要素平等供给、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针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列举了11种不得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的行为,进一步保障公平竞争。 在破解融资难融资贵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从信贷公平、服务创新、增信赋能、成本规范等方面完善支持措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金融机构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严禁以贷转存、借贷搭售、违规收费等行为,合理控制民营经济组织综合融资成本。 针对拖欠企业账款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人员变动、等待审计为由拖欠款项,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完善拖欠账款失信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诚信建设。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是此次立法的另一重点。新修订的《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共33条,不设章节,着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针对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乱检查、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年度检查计划备案审查、“扫码入企”等江西实践做法法定化。按照相关规定,各部门每年3月底前报送年度检查计划,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解决的,原则上不进入企业现场检查;确需入企检查的,实行扫码管理、全程可溯,紧急情形可以先检查、后补录信息。 同时,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纳入重点监督范围,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增设为法定监督文书,进一步完善监督纠错机制,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从事后纠错向源头治理延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