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法院“斗法”,法治营商环境如何建设?
——山西一地方政府与法院“斗法”思考之一
至简
近日,《南方周末》报道了一则令人咋舌的新闻,《“斗法”:中级法院向市政府下“最后通牒”》显示,山西省忻州市中院与朔州市政府之间围绕一起土地置换纠纷的长期拉锯,被舆论称为“斗法”。这并非一场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良性互动,而是一场凸显法治困境的尴尬冲突。它深刻揭示了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中,一些深层次矛盾与挑战。 这场“斗法”的核心,在于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难。企业赢了官司,却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无法实现胜诉权益,根源在于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无论是真担心“国有资产流失”,还是单纯拖延)对司法权威的轻慢与对抗。朔州市政府不仅不积极履行,反而以“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警告”法院,甚至对法院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认为法院“代替行政机关做出了实质性的处理决定”。这种以行政权力直接挑战司法裁定的行为,是对法治原则的严重背离。 要建设真正的法治营商环境,必须坚决打破这种“府院对立”的僵局,确保司法权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并对行政权力形成有效制约。 首先,必须捍卫司法的终局性和执行力。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行政机关采取罚款、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的权力,必须被严格落实。异地管辖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使忻州市中院得以相对超脱地进行审理和执行。应进一步推广和优化异地管辖、提级管辖等制度,减少地方政府对本地司法的不当干预,让“民告官”不再难,让有效判决不再“打白条”。 其次,要彻底纠偏“新官不理旧账”的痼疾。本案历经九任市长,责任链条断裂是纠纷延宕二十余年的重要原因。法治营商环境要求政策的稳定性和政府的连续性。必须建立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追溯和解决机制,将政府履约情况纳入官员政绩考核和问责体系,不能因领导更替而让依法承诺和法院判决化为泡影。 最后,亟需强化对“公权力失信”的系统性监督和惩戒。当政府成为失信主体时,其破坏力远超任何商业主体。除了司法强制,还应发挥人大监督、上级政府行政监督、纪委监委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的合力。对于公然挑战司法权威、恶意拖欠企业账款的行为,必须启动严肃问责,不仅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更要向上追究领导责任。 唯有让法律真正长出“牙齿”,让权力在阳光下、在规则中运行,让政府从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率先成为规则的遵从者,法治营商环境的根基才能稳固,企业家的信心才能长久。这场山西“斗法”,不应只是个例,而应成为深刻反思和推动制度变革的契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