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与内在要求,更是关乎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举措。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必然是法治经济,而法治作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资源配置的核心力量,无疑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根本基石与关键保障。从法治视角深入剖析其构建动因、现实困境和实现路径,对推进这一战略落实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法治视角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动因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提出,源于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法治手段重构市场基础制度体系,破解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蕴含深刻的法治动因。
(一)法治是重构生产关系的核心工具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遵循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生产力作为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持续对生产关系提出适应性变革要求,而生产关系的优化调整则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关键所在。在这一矛盾运动过程中,法治凭借其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特征,成为重构生产关系的核心工具与可靠路径。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的完善,能够为生产关系调整提供可预期和可操作的制度框架,实现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资源配置规则和利益分配机制的系统优化,进而推动生产力向更高水平迈进。
(二)法治契合降低交易成本的现实需求
当前,我国经济领域仍然存在区域分割、规则差异等问题,导致交易成本高企,大量潜在交易无法有效实现,制约国内大循环的顺畅运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诉求之一,便是要通过法治手段破除这些贸易壁垒。法治通过提供系统化、统一化的制度供给,精准清除地方保护、规则冲突等导致市场割裂的根源性因素,从制度层面降低信息不对称、契约履行风险等交易成本,促进市场交易规模扩大、效率提升,为国内大循环注入持续动力。
(三)法治是规模优势转化的制度保障
市场是当今最稀缺的资源。我国拥有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但这种优势的充分释放依赖于统一开放的制度环境。若缺乏统一的法治保障,市场将陷入“碎片化”状态,区域比较优势难以有效整合,规模效应无法充分发挥。通过法治手段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能够打破行政区域对资源流动的不合理限制,推动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使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得到精准匹配与高效协同,从而将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发展竞争力。
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面临的法治困境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中,法治层面的困境并非彼此孤立,而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
(一)地方保护主义引发市场分割性梗阻
地方保护主义是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根源性问题。在传统GDP考核导向与地方税源依赖的双重影响下,地方政府存在强烈的“辖区利益最大化”倾向,热衷于借助行政手段人为分割市场,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这是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最突出的显性障碍。这类行为以“保留本地资源、排斥外部竞争”为核心目标,呈现多样性和隐蔽性的特征,其在本质上是行政权力对市场边界的不当干预,直接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统一性,形成“各自为战”的分割格局。
(二)基础制度不统一导致市场规则紊乱
市场运行的统一依赖规则体系的统一,而当前市场基础制度的碎片化、模糊化及新兴领域规则供给不足,构成了市场统一的基础性缺陷,直接引发跨区域交易的规则冲突与成本攀升。一是传统领域制度规范存在“原则化有余、精细化不足”的问题。部分核心制度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界定模糊,程序性规定缺失。二是新兴领域规则供给明显滞后。数据、碳交易等新型生产要素的产权确权、交易流程、风险防控等核心制度尚未形成全国统一框架,各地自行探索的规则体系差异较大,制约了新兴市场的一体化发展。三是制度配套衔接机制不完善。跨区域制度适用的冲突解决机制、标准互认机制缺失,导致市场主体在跨区域经营时需反复适应不同规则。
(三)保障要素自由流动与监管协同的法治刚性约束缺乏
要素自由流动是统一大市场的核心特征,而执法监管的规范化是市场公平的重要保障,当前二者的法治保障不足构成了市场统一的核心短板,既制约要素配置效率,又破坏公平竞争预期。在要素流动保障方面,关键领域仍存在体制机制障碍,比如,劳动力市场中户籍与社保的区域分割尚未完全打破,社保衔接、资格互认等问题制约流动活力;在执法监管方面,“碎片化”问题突出,跨区域执法协同机制缺失,乱收费、趋利性执法等任性执法行为时有发生,异地违法查处效率低下,形成“主客场”现象,直接破坏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预期。
三、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化实现路径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绝非简单的打通物流或统一标准,而是以法治为核心手段,对经济利益格局进行深刻调整、对国民经济基础制度进行系统重构的重大变革。
(一)强化公平竞争审查与反垄断执法,破除区域壁垒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破除隐性壁垒的关键法治工具,需从“软约束”向“硬规制”转变,构建全流程、多层次的保障机制。一方面,提升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将公平竞争审查结果与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干部任免挂钩,建立严肃的问责机制,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文件强制废止,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追责,从源头上遏制地方保护行为。另一方面,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强化反垄断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严厉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案件,维护统一市场竞争秩序。
(二)完善市场基础制度体系,筑牢统一制度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统一、完备的市场基础制度是重要支撑。在产权保护领域,健全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法治体系,统一涉产权纠纷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在市场准入环节,深化“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改革,严格落实“非禁即入”原则,破除基于地域、所有制的差异化准入限制,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准入审批流程。在社会信用领域,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与行业信用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健全跨区域信用信息互认制度,完善信用修复的标准流程与实施机制,构建全国一体化的信用监管体系。
(三)深化要素市场化法治改革,畅通要素流动渠道
以法治手段破除要素流动的制度障碍,需要针对不同要素类型构建差异化配置的法治保障体系。在劳动力要素领域,一方面要推动户籍制度深化改革,放宽超大特大城市落户限制,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另一方面,要完善跨区域社会保障衔接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在数据要素领域,加快制定数据产权法规,明确数据资源相关的标准规范,细化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范围与程序,借鉴地方数据交易所建设经验,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平台,强化数据安全监管的跨区域协同。在技术要素领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细化技术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全技术交易法律法规,规范技术合同登记、定价评估等流程,培育专业化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提升技术要素流动效率。
(四)构建统一权威的监管体系,规范执法司法标准
破解监管“碎片化”难题,需建立全国统一、高效权威的执法监管体系,实现执法的标准、方式和监督机制的一体化。一是统一执法标准与裁量基准。在环保、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的执法操作规范与行政裁量基准,明确裁量权限与适用情形,压缩地方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推动跨区域执法标准衔接统一。二是创新智能化监管方式。深化“互联网+监管”改革,构建全国一体化的监管数据共享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风险预警、违规识别的精准化,提升跨区域监管协同效能。三是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尽快出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和跨区域执法监督协作机制。
总之,从法治视角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逻辑在于通过系统化法治重构,明晰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规范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关系。在这一进程中,统一的规则体系为市场运行提供稳定预期,权威的执法司法为竞争秩序提供坚实保障,完善的权利保护为市场活力的释放提供持久动力,在这三方面的共同推动下,实现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的充分发挥。
(作者:张小科 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