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提出,健全有利于市场统一的财税体制、统计核算制度和信用体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发挥好财政在新的条件下的积极作用,需要完善财税体制,引导地方政府行为,消除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的内在动因,促进市场高效运转。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财政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四梁八柱”基本建立起来,国民经济运行效率不断提升,但仍存在影响市场统一、制约市场活力的难点堵点。应对内外各种复杂挑战,迫切需要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为此,中央提出了“五统一、一开放”的基本要求。这蕴含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深层逻辑,即消除影响市场统一的外在形式和内在动因,释放特大超级市场的活力和潜力,解决内需不足等现实问题,提升经济循环质量和市场运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具有维护市场秩序、支撑市场有序运转的作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诸多层面,都与财税体制密切关联。近年来,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我国在财税体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例如,深化税制改革,规范收入和支出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促进财政制度统一公平,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等。这在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阶段,应根据 “五统一、一开放”的基本要求,发挥好两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方面,为市场高效运行提供有力支撑,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增长潜力。通过财政制度和政策,提升市场的稳定性、公平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在“纵深推进”阶段,财政推进市场建设,不仅强调财政制度的统一,消除影响市场运行的深层问题,突出“公平”“高效”,使市场运转更为顺畅高效,同时要突出“稳定”,通过需求管理,为市场运行提供稳定的宏观环境。另一方面,形成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引导地方政府行为。财政不仅具有导向性作用,而且是利益分配的基本工具。财政制度和政策体现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诸多利益关系。地方往往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政策工具,追求本地利益。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消除低效、无序市场竞争的财政动因,防止因地方过度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阻碍资源流动和国民经济效率提升。
健全有利于市场统一的财税体制需要做好“四个结合”
根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新要求,健全有利于市场统一的财税体制,需要坚持系统思维,做好“四个结合”。
其一,规范、统一地方财政行为与缓解地方财政压力相结合。财政是影响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重要因素。提升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质量,一方面,统一财政规则,继续规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财政行为,防止其形成市场分割、损害大市场建设的统一性。另一方面,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削弱无序、过度竞争的诱因。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增强潜在的财政收入能力,更容易引发区域保护主义行为和过度竞争。为此,需要统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财政收入改革,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形成有序竞争的制度基础。
其二,激励地方发展与区域利益协调统筹相结合。发挥地方积极性必须以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前提和基础。否则,就会导致行为异化,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地方发展中会出现成本和收益外溢的现象,这既有地方基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供给、区域功能定位等产生的发展成本分担、收益共享的问题,也有区域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尤其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引发了生产和价值创造方式及分配方式的变化,使区域分配不公平、税收和税源背离等问题更为突出。这就需要完善税收分享机制、转移支付制度和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协调统筹区域利益分配。
其三,促进物的高效流转与人的充分流动相结合。物与人结合的水平和程度,反映了生产力的状况。促进物与人的更为有效结合,对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一般沿着“解决商品市场分割、促进生产要素市场统一、实现物的高效流转与人的充分流动相结合”的路径演进。在“纵深推进”阶段,需要提升物的流转与人的流动结合的质量,进而形成各要素高效配置的区域发展格局和产业布局。为此,不仅要打破影响物的流转与人的流动的区域“隐性保护”制度安排,而且要着力破解影响二者相结合的制度因素。
其四,提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与激发市场潜力相结合。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也是激发市场潜力的有力抓手。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一方面,立足于国民经济整体效率,提高建设的标准,提升市场循环质量,减少“效率漏损”;另一方面,立足国土整体规划和区域特点,结合扩大内需,合理确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量和结构。上述两方面有效结合,会产生“一石多鸟”的功效。为此,不仅需要优化财政支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相关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还要处理好经济运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关系,从全局的角度“算大账”。
坚持标本兼治,优化财政关系,健全有利于市场统一的财税体制
健全有利于市场统一的财税体制,要围绕“统一财政规则与行为”和“消除市场分割的内在动因”两个重点,通过完善事权与支出责任、利益协调和平衡机制,形成纵横协调的财政关系,引导地方行为,抑制地方无序竞争和保护冲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潜力。
其一,适当上移事关人的生存及发展方面的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公共服务供给改革。这不仅有利于消除影响劳动力流动的深层因素,而且有利于减轻地方财政压力、提升促进消费的效果。尤其在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市场基本建成后,消除阻碍要素流动的深层因素成为紧要任务。为此,不仅要逐步统一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标准,而且要加快公共服务供给改革,上移部分事权,增加中央支出占比。例如,加快推进全国社保统筹,增强个人参保意愿;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压缩调整中小学教育学制。
其二,抓好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三个统筹”,增加中央支出和债务占比。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优质项目相对减少的情况下,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全国统筹。一是统筹项目,即立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增加中央主导的重大项目建设,提升国民经济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二是统筹标准,即结合不同交通运输方式、市场基础设施,做到标准统一、有效衔接,提升市场运转效率。三是统筹规模和结构,即根据扩大内需的需要,结合其他领域投资和消费状况以及各地发展实际,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结构,改善市场运行的宏观环境。与此相应,调整中央与地方、一般债与专项债等债务结构。
其三,完善税收分配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协调区域利益关系,消除市场分割的财政动因。由于现实经济的复杂性和区域的差异性,仅从某个税种入手,很难实现真正的税收分配公平。需要统筹考虑区域差异、财力状况、消费贡献、公共服务供给等因素,将横向的税收分配、区域利益协调和补偿等问题,与共享税分享比例、转移支付制度等纵向的政府间收入分配改革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和利益共享机制。
其四,统一财政规则,清理各类隐性保护政策。既要鼓励地方促进发展的积极性,又要基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规范政府行为,防止过度、非理性竞争。要加大清理规范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力度,特别是清理招商引资、投资基金、政府采购中的隐性保护政策,鼓励地方以优质的公共服务提升竞争能力。
(陈龙,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