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司法局发布4个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来源:长沙晚报掌上长沙      更新时间:2025/7/18      浏览:

近日记者从湖南省长沙市司法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以高效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该局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抓手,不断优化执法方式。现筛选出4个典型执法监督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例一 芙蓉区司法局对芙蓉区卫生健康局违规乱检查执法监督案

2025年4月,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在工作中发现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某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实施了入企行政检查,但未落实入企检查扫码登记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进一步查阅本案相关材料后发现,区卫生健康局还存在实施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均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制作检查登记表或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未注明取证人、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问题。

针对本案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区司法局向区卫生健康局制发相关意见书,督促其进行整改,并在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工作会议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上进行了通报批评,区卫生健康局相关负责同志作了表态发言。

2025年6月,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全区涉企执法案卷专题评查活动,并将涉企行政检查案卷首次纳入评查范围,卫生健康领域也列入本次评查重点关注领域。评查发现,上半年卫生健康领域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多次未落实入企检查扫码登记制度,后续将结合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并视情约谈相关责任人,达到“问责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案例二 开福区司法局对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不作为执法监督案

刘某于2023年被他人冒用其丢失的身份证,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四家公司。刘某发现以后,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撤销虚假公司登记注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调查处理,但区市场监管局未依法受理并履行法定职责。

2025年5月,长沙市开福区司法局接到相关情况反映后,立即对区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进行了约谈,督促区市场监管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对人民群众的履职申请及时进行处理,并要求区市场监管局重视和反思问题,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目前,上述区市场监管局不履行执法职责的问题已得到纠正。

案例三 雨花区司法局对雨花区市场监管局裁量权基准适用不当执法监督案

2024年6月28日,雨花区市监局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大米为由,对某粮油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粮油行不服,于2024年7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处罚决定虽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不当,对首次违法行为处罚过当,判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2025年5月9日,雨花区司法局向区市监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就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如何理解把握和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如何处理好行政处罚法与部门单行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督促指导。区市监局按照《雨花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部署,结合执法监督意见,开展自查。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行政处罚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已作出的2起过罚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既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也善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四 望城区司法局对望城区医保局违规乱检查执法监督案

近期,望城区司法局在对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发现,该局2024年3月在对辖区内某药房开展的一次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的检查笔录只有1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字,且无现场检查起止时间、地点、被检查当事人、检查主要过程等要素信息,被检查人也没有对询问笔录签署意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以及违反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中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关规定,望城区医疗保障局该执法行为存在“乱检查”的问题。

根据发现的问题线索,望城区司法局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查明事实后,区司法局向区医疗保障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区医疗保障局限期整改不当执法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和人员培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区司法局还约谈了区医保局相关责任领导,并对区医保局相关案件办案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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