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英德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6/1/30      浏览: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英德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2日


英德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试行)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防范和遏制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亮码入企”工作的通知》(粤司函〔2025〕160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行政执法数字化监管为路径,坚持“无事不扰、高效服务”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模式,并与“亮码入企”“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深度融合,实现“亮码入企、亮码检查、数据共享、全程留痕”,有效治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综合查一次”制度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1.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镇(街)两级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市场主体以现场检查方式实施的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

  2.“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整合行政检查事项、加强部门协同与层级联动等方式,在同一时段内对同一检查对象依法开展的联合检查。包括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项检查进行合并,以及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联合检查。

  3.“综合查一次”应积极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基本原则

  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调联动、公开公正、高效便民、权利保障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检查,不得擅自变更检查范围、条件及方式,坚决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1.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综合查一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负责“亮码入企”工作的推广应用、培训与监督;负责本级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的拟定、年度检查计划的备案管理及工作总结汇总。

  2.参与联合检查的行政执法主体分为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牵头单位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镇(街)担任,负责检查任务的启动、组织协调、现场联络及结果汇总反馈。联合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检查。难以确定牵头单位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四)清单管理制度

  1.事项清单制定。各行政执法主体应针对监管领域中常见、高频、涉及多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纳入“综合查一次”的《英德市“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建议表》。市司法行政部门汇总研究后,拟订《英德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明确检查行业、事项、内容、依据、牵头单位、联合单位、检查方式及标准等要素,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清单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2.《事项清单》中应标注适宜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的事项,推动随机抽查机制与联合检查模式深度融合,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

  3.清单动态调整。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上级部门权力事项调整以及监管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五)年度检查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与备案。牵头单位应会同相关联合单位,依据公布的《事项清单》,结合行业风险、信用等级、投诉举报、书面信访、线索移交及上级部署等因素,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英德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依据、事项、对象、方式、时间、频次及参与单位等内容,并纳入本单位年度涉企行政检查总体计划,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2.计划执行与调整。检查应严格按照备案计划实施。因投诉举报、数据监测发现风险、上级交办或突发事件等确需启动计划外(临时性)检查的,应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如临时性检查事项可与已计划检查合并实施的,应优先合并开展。年度检查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六)规范检查实施程序

  1.检查启动与通知。牵头单位根据计划启动检查,应提前函告联合单位。除依法不予公开或突击检查情形外,应在检查前合理期限通知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时间、依据、事项及需准备材料。

  2.全面应用“粤执法”平台与“亮码入企”。所有“综合查一次”现场检查必须通过“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清远粤执法”)组织实施,实现任务发起、分配、记录、反馈线上运行。

  3.被检查对象可扫码核验执法人员身份、查看检查通知、获取检查结果并进行评价。

  4.检查结果应在“粤执法”平台及时录入,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5.因网络、设备等客观原因无法现场亮码的,应当出示实体执法证,并在条件具备后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补录亮码信息。

  6.现场检查要求。严格控制入企检查人员数量,遵守执法纪律,推行“一表通查”等高效方式。推行“执法+服务”模式,加强行政指导。全面应用“粤执法”平台,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制度。

  (七)检查结果处理与信息共享

  1.结果告知。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需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在收到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查对象。

  2.信息报送与共享。联合单位应在检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单位反馈检查情况。牵头单位应及时汇总整体情况,连同“亮码入企”系统记录和《英德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备案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检查结果及涉案线索材料在参与单位间互认共享。

  3.问题分类处置。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八)检查频次控制与免扰机制

  1.对年度内已接受“综合查一次”检查合格的市场主体,除因本方案规定的临时性检查情形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同类事项的单独检查。

  2.确需对已检市场主体再次进行同类事项检查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于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司法行政部门。

  3.上级部门在本市组织的检查,可视为已实施联合检查,本市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4.积极推行非现场检查,能通过信息共享、在线监测等方式达到监管目的的,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检查。

  (九)监督、反馈与评估机制

  1.监督机制。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监督员作用,通过其在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等设立的联系点及覆盖广泛的监督员网络,及时收集一线执法问题和企业反馈意见。同时,依托“亮码入企”监控端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检查随机性、程序合规性、结果公开性等关键指标的动态监测与分析,对异常情况及时预警、研判并督促整改,形成“线下收集+线上监测”的双轨监督体系。

  2.反馈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回访制度和企业联系点制度,通过电话、座谈、问卷等多种形式听取检查对象意见。畅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

  3.评估总结。牵头单位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分析全市情况(含“亮码入企”数据),于次年2月上旬前报市政府,并作为优化制度和完善监管的依据。

  三、保障措施

  各镇(街)、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筹组织“粤执法”平台及“亮码入企”功能操作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系统应用。同时,将“综合查一次”及“亮码入企”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监督重点,对违规检查、应亮码未亮码、程序违法或未落实结果公开要求等行为依法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令第825号)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此外,注重宣传引导与社会共治,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政策要求及事项清单,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参与度和监督力,及时总结推广良好经验,积极营造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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