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5/10/30      浏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5〕3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精神,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破解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一)持续开展专项整治

  财政部门牵头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针对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人未按规定开展政府采购、采购结果质次价高、供应商围标串标、供应商弄虚作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政监管人员违法违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数据不完整不联通等十类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通报专项整治发现的典型案例,以整治促提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行政执法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及投诉书范本,畅通投诉渠道,做到“有诉必应”;对投诉中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共同违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多查”。省级财政部门在业务规范、风险防控、处理口径、专业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范例,规范投诉处理;完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统一处罚口径,做到同案同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创新监督管理手段

  1.升级改造全省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全省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全省建设规划、建设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信息发布、查询统计分析和诚信管理等方面统一,实现省、市、县三级使用对象全覆盖,确保全省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完整准确、兼容共享,做到全省“一张网”。做好与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对接,破除地方保护和隐性壁垒,推动实现全省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一地注册、全国通用”。畅通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系统信息共享渠道,按要求向省纪委监委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推送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强化政府采购全链条监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纪委监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上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推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与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实时共享,为采购人开展资格审查提供便利。健全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机制,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活动。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采购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

  3.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常态化协调联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检测报告、人员资质证书和内容不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开展核查,会同公安部门严查政府采购招标中发现的串通投标行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协作配合查处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

  二、完善制度体系,服务统一市场

  (一)强化制度建设

  实时跟踪国家层面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完善情况,加强政策储备和政策研究。清理废止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完善政策功能实施、合同融资、政府采购工程管理、采购代理机构监管等制度,建立健全覆盖预算审核、需求管理、信息公开、采购方式、合同履约、救济机制等系统完备、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在采购政策制定、执行、宣传等方面加强工作协同,推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执行中的协调统一,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加强标准落实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需求标准。统一实施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鼓励指导集中采购机构制定集中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标准模板,规范电子化交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省直部门)

  (三)提高采购质效

  1.稳妥实施退出电子卖场改革。财政部门退出电子卖场运营管理,逐步关停电子卖场,制定规范小额零星采购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采购人遵循厉行节约、质量保证、经济高效等原则,按照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自主选择在线上或线下渠道组织实施采购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推进结果“优质优价”。稳步扩大集中采购规模,统筹建设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优先建成框架协议采购交易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统一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批量集中采购或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实现“以量换价”。积极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部门限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集中采购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压实采购主体责任。推动采购人持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科学编制采购预算,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开展需求调查,做到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围绕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规则,落实公平竞争原则。明确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违约责任约定等合同管理计划,做好履约验收管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相关省直部门)

  三、强化政策功能,促进产业发展

  (一)支持科技创新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订购首购、执行需求标准等措施,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动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鼓励实施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摸排潜在需求,择优选择先行先试项目,积极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主体的创新供给与采购人应用需求的有机对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落实扶持政策。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2.助力中小企业“政采贷”。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政采贷”工作机制,积极推广省级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模式,向金融机构推送政府采购合同数据,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提供服务便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督促采购人按规定在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填报预留份额并积极采购。鼓励全省各级单位工会、个人采购“832平台”农副产品,助力打造我省农业特色品牌,推动乡村产业振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省总工会等)

  (三)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强绿色产品、绿色服务采购。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符合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市州积极申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实施城市要落实《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等)

  四、强化保障措施,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统筹推进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不折不扣落实本实施方案各项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工作台账,明确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建立工作督导机制,定期评估方案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宣传解读政府采购相关举措,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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