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措施

来源:长春政事儿      更新时间:2025/10/13      浏览: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条措施


为坚决遏制并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对我市营商环境的认同感,制定如下措施:

一、清理并公布检查事项,坚持清单之外无检查。所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面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监督。未经公布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入企检查要对检查事项一次性告知。凡是清单之外、未一次性告知的检查事项,企业有权拒绝。

二、从严审批及备案管理,坚决杜绝随意检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县(市)区级的行政检查必须报县(市)区、开发区分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事后及时补批。除另有规定的,行政检查一律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所有检查必须履行备案程序,企业扫码核验发现检查未备案的,有权拒绝检查。

三、严控行政检查资格,入企检查必须“亮证亮码”。任何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或者以各种名义变相实施行政检查。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入企行政检查,必须亮执法证(警察证)、亮检查码,不亮证不亮码,企业有权拒绝。

四、推行分级分类监管,不得全覆盖无差别检查。建立健全“风险+信用”的行政检查模式,依据行业领域监管风险和企业信用等级,综合守法和社会评价等,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监管,推进精准检查。对安全风险低、信用等级好、综合表现好的企业,原则上全年“无事不扰”。

五、大力推行“综合查一次”,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同一企业,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合并一次进行,多个部门相近时段的检查,按照“谁发起谁牵头”的原则,联合一次进行。除上级另有规定的,对同一企业的联合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能超过2次。凡是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

六、严格规范专项检查,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严控专项检查的数量、范围、内容和时限,持续纠治“运动式”检查。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防止检查“走过场”。经评估确需开展的专项检查,经审批备案、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七、积极推广“无感监管”,减少入企现场检查。凡是能够通过书面核查、图片资料、信息共享、视频监管、智慧管理等方式实现“无感监管”的,不再现场检查。鼓励企业积极申请“无感监管”。

八、实行“执法+服务”模式,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对轻微违法企业,更多采取提醒、告知、劝阻等柔性执法方式处理,推行“首违不罚”。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加强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不能简单一罚了之。对阻碍检查、拒不整改的,要严管重罚。

九、严管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任性检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不得向企业指定中介机构,不得乱查封、乱扣押、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不得将考核考评等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十、打造智能监管平台,确保行政检查精准高效。依托吉林省一体化行政检查智能备案管理系统,整合各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监管平台,推动分级分类监管、“综合查一次”等场景应用,促进数据互联互通,实现违规行政检查快速预警,及时监督普遍、高发问题。

十一、畅通问题反馈渠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政府网站公布电话、邮箱,实时收集企业意见建议。鼓励企业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反映问题。建立企业和社会投诉举报信息全程保密制度。

十二、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要严格履职,对存在监管风险的企业,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乱检查等问题及时纠正,并通过责令整改、公开约谈、通报曝光、调离岗位、吊销执法证件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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