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人民法院要胸怀“国之大者”,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中央及地方党委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找准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和发力点,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持续优化护企惠企举措,努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提高站位强担当。法治是营商环境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司法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部分,人民法院要清醒的认识职责和使命,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一是要树牢政治观念。牢记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政治责任,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作为提升工作能力水平的重要抓手,不断强化思想定力、政治定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二是要强化责任担当。要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检视对党是否忠诚的试金石,深刻领会贯彻中央、湖南省委、津市市委以及上级法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所肩负的职责使命,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充分发挥好主力军作用,全面落实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
二、创新举措强服务。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司法理念转变推进司法服务举措创新,在党委政府所急、企业所盼、法院所能上持续发力,让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司法获得感。一是要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开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实行涉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办理、优先执行,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全程跟进涉企案件诉讼服务事项,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无死角“一站式”诉讼服务。二是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根据涉企案件的难易程度、案件类型,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充分发挥速裁机制作用,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对疑难复杂的商事案件由专业审判团队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减轻企业诉讼成本,缩短审理期限。三是要完善诉前调解机制。积极引导企业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立案庭在收到相关涉企案件后,转交司法服务工作站,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调解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减轻企业诉累。如本院在高新区、农商行分别挂牌成立津市市人民法院驻高新区司法服务工作站、津市市人民法院金融纠纷调解工作站,两个站点目前共调解案件168件。四是要持续开展送法活动。深入开展“法律诊所”、巡回审判等活动,为企业上门问诊、定期巡诊、联合会诊,帮助企业排查风险,强化诚信意识、契约精神,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用“法治常态”优化“营商生态”。本院6名班子成员对接服务园区129家重点企业,开展走访调研32次,为企业解决各类问题131个;普法宣传团队开展“送法进企业”等活动25次,为企业编印发放《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50条》等普法资料3000余册。
三、依法办案强保护。人民法院应坚持依法为民营企业提供同等保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司法裁判贯彻平等保护理念,审慎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认识和看待民营企业的正常民商事活动及其风险,严格区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区别,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一是要依法妥善审理涉企民商事案件。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二是要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刑事犯罪案件。持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铲除“行霸”、打击“恶棍”,打造“安全、有序、公正”的法治营商环境底色。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杜绝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三是发挥执行保障作用。不断加大涉企案件执行力度,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四是院领导办理涉企案件。津市法院切实提高重视程度,主动担当作为,涉企案件诉前调解不能立案后,全部由院领导团队办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全部由执行局局长领衔办理。
四、淬炼队伍强素质。扎实做好强基固本,通过能力建设和作风提升,引导法院干警积极作为,提升办执法办案和服务发展的能力,不断强化法院队伍的奉献精神、担当精神。一是要强化能力建设。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选派法官参加上级法院业务培训,通过庭审比赛、精品案件、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等活动,不断提高法官审理涉企案件的素质能力。选优培强商事审判团队,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二是要强化作风建设。以审务督察、司法巡查为抓手,紧盯办理涉企案件中的“四风”,集中整治涉企案件中“冷硬横推”“庸懒散奢”“吃拿卡要”等行为,不断提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质量和水平。三是要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涉企案件审执工作。主动上门走访企业代表,听取意见建议,积极邀请企业代表旁听庭审、监督审判执行工作。
(曾令军,作者系津市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